关于申报农村屠工培训补助资金的通知

[市场调节处] 2009-10-28 收藏】【打印】【关闭
闽经贸计财〔2009〕753号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财政局:
   
为推进全省农村屠工培训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从省级副食品风险有偿使用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各地农村屠工培训经费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本批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屠工培训经费补助,对各地近年来已开展农村屠工培训的按照每培训1名屠工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申报程序。已开展农村屠工培训的县(市、区)经贸局对近年来培训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经同级财政部门对登记屠工证号、培训花名册等内容审核后联合上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上报材料中应当包括《培训屠工登记表》(附件1)、《农村屠工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2)、培训花名册、农村屠工培训情况小结。各设区市应当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培训屠工登记表》和农村屠工培训情况小结审核后直接转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并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屠工培训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

    四、申报时间。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财政局须于11月23日前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培训屠工登记表.doc
         2、
农村屠工培训情况汇总表.doc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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