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根据省纪委、公安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闽纪发[2007]5号)要求和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委职能要求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省经贸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根据省专项整治联席会的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工商领域投资建设项目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得到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工商投资环境。
二、 专项整治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根据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要求,成立省经贸委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张金铸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卢敏(监察室),金一帆(工业发展促进处),黄春莺(法规处),杨锦辉(能源处),牵头处室为工业发展促进处。
在专项整治期间,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定期召开情况分析碰头会,建立专项整治的信息沟通、共享和监督机制。
根据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要求,省经贸委明确了张金铸副主任为我委参加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成员,金一帆为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人,省经贸委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591-87832752。
三、 专项整治工作学习及宣传动员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不仅是为了解决当今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违反招投标法的不法行为,而且关系到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建设秩序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处室要认真学习《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统一思想,共同营造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在政务网上发布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的要求和我委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四、 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作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中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 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
(三) 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四) 按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
(五) 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
(六) 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省经贸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为:2000年1月1日后省经贸委审批、备案、核准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投资项目中的勘察、设计及设备采购招投标。
五、专项整治时间及梳理、排查案件线索
根据专项整治联席会部署,省经贸委开展专项整治时间:2007年6月份学习宣传动员部署阶段;7-11月组织实施阶段,12月份为总结提高阶段。
在专项整治期间,有关处室要对照专项整治范围,对本部门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组织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并将排查情况送委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自2000年1 月1日起,从五个方面全面梳理和排查案件线索:一是群众举报、投诉的线索材料;二是上级部门转来或交办的线索材料;三是已转下级部门调查处理的线索材料;四是已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相关案件;五是在查处其他案件中发现的串标线索材料。
六、配合公检法立案和查处案件
根据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要求,各有关处室每月要向工业发展促进处填送一次《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委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定期对各处室上报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排查,并及时向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我委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案件线索的梳理、排查结果。在我委的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对案件线索进行研究分析和侦查工作。